二月份的工资待遇是如何确定的?
日 期:2020-02-28 作 者:市场营销部 分 类:政策动态
最近,针对企业职工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了权威解答。



01

企业能否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03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我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04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在各项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下,企业的复工情况和员工2月份实际出勤的情况各有不同。眼看3月份就要到了,2月份工资是如何计算的?我们为你梳理——



1月31日至2月2日

这段时间是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
这段时期内企业延迟复工,属于“停工期”,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员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工资支付问题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正常工作。在这段期间,员工正常提供劳动(含居家办公),公司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员工没有提供劳动,根据政策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加班,如果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则应当安排员工在6个月内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补偿,员工未提供劳动的,则不计薪。


2月10日-2月29日
2月10日起多地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这个时候,员工正常返岗复工,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未能返岗复工,先看原因是什么——

①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患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按照医疗期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②员工属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在此期间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③企业不能正常复工、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政府要求居家隔离、社区封闭式管理等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返岗复工: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可考虑优先做年休假或调休安排,假期不够用的,则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不同:通常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③员工因主观原因不愿意返岗复工:对不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日 期:2020-02-28 作 者:市场营销部 分 类: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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